北京市志清中學收退費管理


為促進本市民辦教育的健康發(fā)展,維護民辦學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權(quán)益,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》、《北京市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〉辦法》、《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》等,制定本意見。  

第一條 新生在報到前提出退學退費的,學校應退還學生預交的所有費用。已報到的新生在學校課程開始前提出退學的,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學費。   

第二條 全日制學校學生在課程開始后的一個月內(nèi)提出退學的,學校應核退不低于80%的本學期學費;一個月以后兩個月以內(nèi)提出退學的,學校應核退不低于60%的本學期學費;開學兩個月后學生提出退學的,學校可以不退本學期的學費。學校應該全部退回學生已交納的其余學期學費。  

第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征入伍,持區(qū)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發(fā)出的入伍通知書,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本學年的全部學費。   

第四條 學校應按照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(fā)生的其它教育服務情況,扣除已經(jīng)發(fā)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、相關(guān)稅費等,其余部分應全部退還。   

第五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經(jīng)學校批準休學的,自休學之日到復學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應予退還,或經(jīng)學校及學生本人或監(jiān)護人同意轉(zhuǎn)入下一學期(學年)。   

第六條 學校發(fā)布虛假招生廣告和簡章,或未能履行招生廣告和簡章中的承諾,學生提出退學的,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費用。   

第七條 學生提出退學的,學生本人或其監(jiān)護人應向?qū)W校提出書面申請;未成年人提出退學申請,應由監(jiān)護人簽字確認。   

第八條 學校接到學生提出的退學申請后,應予簽收。學校計算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占總學時的比例,應以學生向?qū)W校提出退學申請的時間為準。學校在收到學生退學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(nèi),給予學生書面答復,并辦理退學及退費手續(xù)。   

  第九條 民辦學校依據(jù)本辦法,結(jié)合本校實際情況,制定本校具體的退學退費管理辦法,并應通過張貼公告,編入招生簡章(廣告)、學生手冊、入學須知等方式進行公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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